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第六条已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下列规定设置:(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五)经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