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禁止乱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拒交和举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