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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

第十一条

已废止

经审查批准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 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按年度定期编制目录,由执收单位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4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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