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质量 、资源、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