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企业用于以工补农、乡村行政或农村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