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 会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计划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所需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乡镇企业大宗产品 及原材料的运输上,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统筹作出安排;

(二)矿产、冶金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为举办乡镇矿业和以矿产品为原料的乡镇加工企业及 其他乡镇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办理乡镇企业登记提供方便,简化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应允许乡镇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择调整经营范围;

(四)科技、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为乡镇企业培训、引进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做好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