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八条已废止设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和有偿周转使用。基金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一)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二)农业发展资金、提留资金用于乡镇企业部分;(三)扶贫开发资金用于乡镇企业部分;(四)每年从乡镇企业缴纳的税金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五)社会捐款;(六)基金周转收益;(七)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