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设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和有偿周转使用。基金由下列各部分组成: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

(二)农业发展资金、提留资金用于乡镇企业部分;

(三)扶贫开发资金用于乡镇企业部分;

(四)每年从乡镇企业缴纳的税金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

(五)社会捐款;

(六)基金周转收益;

(七)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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