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和扶持举办下列乡镇企业:(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二)生产高科技、高创汇、高附加值产品的;(三)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牧业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举办乡镇企业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