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火葬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