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