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损坏殡葬设施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
回到全文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