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废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的,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