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