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废止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埋葬遗体, 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八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 1.5 平方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