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建设占用墓地,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 逾期不迁的或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凡应迁葬的坟墓,必须迁往公墓或者将遗骨火化。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