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