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