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