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畜禽屠宰厂(场)对屠宰的畜禽和肉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屠宰经营许可证》。

畜禽经营者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市场销售的肉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