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肉品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的肉品要明码标价;

(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

(三)主动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

(四)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五)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