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肉品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的肉品要明码标价;(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三)主动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四)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五)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