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肉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供排水设施及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二)有进货合同书和公示标志牌;(三)有健全的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