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品,应按规定加盖肉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标识后,方可出厂(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