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二)有害腺体;(三)屠宰加工质量;(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五)有害物质;(六)种畜及晚阉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