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畜禽屠宰厂(场)及畜禽、肉品经营者不得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肉品流通管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