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由其所在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