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