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六条有效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