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七条有效政务信息公开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