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第五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将其依法管理的经济发展信息以及与投资事项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