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未公开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公开或者改正;因政务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