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投资者和企业索取的书面信息资料拒不提供的;
(二)以开会、学习等理由影响办公时效的;
(三)对咨询人的咨询不接待、不答复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办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对审批办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未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批办证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八)不按时参加联合审批和现场联合踏勘或者不反馈意见的;
(九)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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