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