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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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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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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