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管理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依法纠正。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工作实施监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