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