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四章 司法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