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四十二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