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因企业申辩而加重处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