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四节 行政收费第三十六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审批权限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收取其他费用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