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