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四节 行政收费第三十七条有效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征收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