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三节 行政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