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二节 审批办证第十九条有效接待咨询投资、审批办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对所咨询事项属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予以答复;对不属本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咨询人向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咨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