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二节 审批办证第二十条有效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办证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批办证申请、送达审批办证结果。主办部门受理审批办证申请后,应当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办结期限有书面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有关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审批和现场联合踏勘,并反馈意见。主办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办事规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