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项目和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三)办事程序;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五)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投诉、监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