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不得因开会、学习等理由影响正常办公。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