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投资环境保障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