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