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