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及其他绿化义务,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