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