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